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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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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未獲告知任職公司所訂的工作規則,而主張不受該規則的拘束?
   
   
   
 
 
    可否以未獲告知任職公司所訂的工作規則,而主張不受該規則的拘束?  
       
       
                  大部分的公司都會訂立員工工作規則,但有多少人會主動要求公司提供,又有多少人會仔細閱讀該工作規則?我想一定是少數,恐怕都是到了要向公司爭取權益時,才會想要仔細研究吧.可能還有不少人會想,反正又沒人告訴我員工工作規則內容,屆時還可以主張不受拘束,又何必主動要求提供....,可是這種想法,可能是錯的,也可能會因此損及自身利益.

              因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勞訴字第69號判決及85年度勞訴字第56號判決分別謂:「工作規則原係雇主為統一勞動條件及服務規律所訂定,而依現今社會之情形觀之,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雇主所訂之工作規則所規定之內容而定,已成為勞工與雇主間均有合意之一種事實上習慣,只要工作規則所規定之內容具有合理性,工作規則即因而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均當然適用工作規則」,及「按近代因企業之規模日趨龐大,所僱用之勞工人數眾多,雇主為管理眾多的員工以便有效經營管理,實有必要將各種勞動條件予以整理、統一,雇主因而訂定規範勞工之勞動條件,即稱之為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即係規定工作規則之內容。至於工作規則之法律性質為何?學說上主要有法規範說及契約說之爭。本院認工作規則原係雇主為統一勞動條件及服務規律所訂定,而依現今我國社會之情形觀之,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雇主所訂之工作規則所規定之內容而定,已成為勞工與雇主間均有合意之一種事實上習慣,工作規則 (惟其內容須具合理性始可) 即因而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均當然適用工作規則」,也就是說依目前法院已作過之判決內容係認為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均當然適用工作規則,若依照此見解,員工則無法主張未獲告知工作規則,而主張不受該規則的拘束.

資料來源:李美寬律師

              當然前開判決尚是地方法院的判決,也不見得每個法官都會採用相同的見解,但為了自身權益的保障,還是要審慎研究會拘束自身權益的員工工作
規則,以免日後衍生諸多糾紛.